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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电影法》发布,不少私人影院经营者或将被罚50万

发布日期:2015/9/12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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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   2015年9月1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电影法》),以提升文化产业水平、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,同时会议还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       据悉,早在2011年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曾公布了《电影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该意见稿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,报请国务院审查,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提出,降低市场准入门槛,便利各类市场主体、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;通过采取财政、税收、金融、用地等扶持措施,激励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;以加强监督管理,规范市场秩序,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。
        此次草案正式获得通过,意味着国家已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战略层面,推进中国由电影大国向强国跨越,而中国电影产业也将在更加法治化的环境中迎来新的机遇。
       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(以下称电影企业)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提高运用、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,依法保护知识产权。
       未取得《电影公映许可证》的电影,不得发行、放映、参加电影节(展),不得通过互联网、电信网、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,不得制作音像制品;但是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       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、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。对符合条件的,予以批准,发给《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,并将电影发行企业、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批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       取得《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》或者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》的申请人,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。
       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、发行、放映业务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,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、设备;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予以处罚:
      (一)将未取得《电影公映许可证》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;
      (二)通过互联网、电信网、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《电影公映许可证》的电影的;
      (三)以虚报、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;
      (四)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;
      (五)未依法收集、收藏、保管、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;
      (六)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。
        通观《电影法》,让不少正在经营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私人影院经营者唏嘘不已,也让不少正愿意投资私人影院的创业者望而却步,但对于这样一块电影市场大蛋糕,到底该何去何从?现宜居智能影音联合中著会(中国电影著作版权协会简称)、华数、1905电影网、数电星传等官方机构,进行长久合作,让您再无版权归属、播放许可及院线同步的问题困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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